什么麻醉药 华佗发明的麻醉药叫什么

网友 2024-03-07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什么麻醉药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什么麻醉药以及华佗发明的麻醉药叫什么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麻醉药从什么草药可以提炼

麻药成分:川乌15克白芷9克川椒21粒草乌15克半夏9克胆南星4.5克全蝎9克细辛4.5克炒盐15克。麻药是有利于健康的药,国家不鼓励销售麻药。

二、护士能注射麻醉药品么

护士注射麻醉药物致患者死亡,一审被判10年有期徒刑丨医法汇

被告人郑某(女)系甲医院的护士,未取得麻醉师和医生执业资格。妇产科医生李某安排助理医师杨某给被害人做人流手术,被告人郑某给患者静脉推注丙泊酚,手术结束后患者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因在人流手术过程中静脉推注麻醉药丙泊酚导致呼吸抑制而死亡。

本案被告人郑某具有护士执业资格,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无麻醉医师执业资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行医罪。由于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起刑点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就在于具有护士执业资格的郑某是否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能否以最高法定刑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医疗事故罪作为抗辩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学专业人员。医师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刑法》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应当是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学专业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三、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的区别

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可以是一般的公民,也可以是具有医疗技术,但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还可以是具有行医资格,但不具有从事特定医疗业务资格的人。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关于医务人员的范围,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人民法院出版社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一书,医务人员包括:1、医疗防疫人员,如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防治、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和妇幼保健人员;2、药剂人员;3、护理人员;4、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如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技术等专业人员。此外,医疗单位中其他负有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益而必须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由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这种义务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也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如急救中心救护车司机,无故不出车或者不及时出车,延误抢救时机,造成病人死亡的,也应依照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郑某具有执业护士资格,在诊疗过程中违规给被害人推注麻醉药丙泊酚造成被害人死亡,应当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身为医院的护士,未取得麻醉师和医生执业资格,在为被害人做人流手术时注射麻醉药丙泊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郑某上诉提出,她是医院的护士,是按照医院安排并遵照医嘱注射的丙泊酚,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应构成医疗事故罪。

人民检察院意见是,丙泊酚是麻醉药,应由受过训练的麻醉师或者加强监护病房的医生给药,护士不能独立注射,认定郑某构成医疗事故罪于法无据,应认定郑某构成非法行医罪;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郑某给被害人推注麻醉药丙泊酚,按照该药的使用说明,应当由受过训练的麻醉师或加强监护病房的医生给药,郑某明知自己不具有上述资质,仍给被害人推注丙泊酚,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郑某严重违规推注丙泊酚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明显过错,且不具有无法预见和无法避免的免责情形。被害人的死亡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过失造成的一起医疗事故;上诉人郑某在诊疗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认为郑某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定罪、量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改判郑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三、鱼类的麻药有哪几种

1、国内常见的鱼类麻醉剂:丁香酚

同ms-222一样,不同的水温、不同的鱼,需要不同的浓度。作为麻醉剂,丁香酚是一种具有较强麻醉效果的物质,容易使鱼进入深度麻醉而难以复苏。在应用过程中应把握好合适的药物浓度与药浴时间。

2、最常用、安全的鱼类麻醉剂:ms-222

ms-222全称为间氨基苯甲酸乙酯甲烷磺酸盐,是目前最常用、最安全、最可靠的鱼用麻醉剂,通过了美国FDA的认可。ms-222的使用可以采取药液浸泡、喷雾和注射等方法。浸泡麻醉时,在不同的温度下,特别是针对不同的鱼,有效的浓度是不同的,这需要大家摸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剂量过大,会麻醉鱼的呼吸中枢,引起死亡(再安全的药物也不能乱用)。

鱼保安,一种白色微细结晶粉末,易溶于水,作用时间1~3分钟,唤醒时间3~15分钟,特性:作用时间迅速,安全性高,常用于鱼类镇静与麻醉,为鱼最常用的麻醉药,也是目前美国FDA唯一许可用于鱼类的麻醉剂。

四、麻醉药的计量单位是什么

1、麻醉的剂量计算,一般是按体重和年龄,这两项是决定药量的因素,但是麻醉剂量一般是用剂量每公斤来表示,在工作中会根据诸多的因素综合考虑。

2、比如身体的状况,还有就是性别、身高,重要脏器的解毒功能和排泄功能,手术的部位及要求等好多因素来决定药物的剂量以及选用合适的麻醉方法。所以麻醉的剂量大小有好多的因素参与。在麻醉中剂量的大小决定着麻醉的安全性

五、什么药可以解除麻醉了

有些麻醉药有专门的对抗药,如果不是过量,基本上在对抗药推注后3到10分钟解除,有些药分解代谢特殊,可能会特殊对待(像阿曲库铵,大量失血的病人,就需要输血才能尽快排出),绝大多数麻醉药是通过肝肾代谢排出的,药物的解除速度就与病人的肝肾功能以及药物的半衰期有关了,一般可以通过用速尿等加快药物排泄。还有大多数气体麻醉药,就需要过渡通气等手段加速排除。

六、华佗发明的麻醉药叫什么

麻沸散是世界最早的麻醉剂,比西方早1600多年。

七、现场急救时会有麻醉吗

1、现场急救会打麻醉吗?一般来说现场急救是不打麻醉的。特殊情况下可能会给一定的麻醉。

2、为什么现场急救不打麻醉,被急救的病人不会痛死。前段时间我发过一个现场急救的视频,一场车祸导致一老人家被压车底,需要现场截肢才能把老人加救出来。我们科派出麻醉医生去现场参与抢救。到了现场看到老人加已经失血性休克,没有合适的血管进行静脉穿刺补液。此时不论给什么麻药,都可能加重休克症状,在当时缺乏相应麻醉抢救设备情况下,贸然给麻醉就可能导致老人家的循环更加恶化。此时麻醉就是压垮老人的最后一根稻草。所以现场选择了直接截肢,然后快速转运。

3、一般现场急救的麻醉是局麻或者氯胺酮麻醉,在大多情况下,局麻的效果欠佳。再说急救中心的医生大多并没有麻醉药使用资格,所以更不能使用氯胺酮。氯胺酮曾经在战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现场急救立过大功劳。对于普通病人,氯胺酮有一定的升高血压作用,但是针对失血性休克的病人使用氯胺酮时可以导致难以预料的低血压。

4、一般情况下,现在急救是不使用麻醉的。疼痛刺激对休克病人稳定血压有一定帮助。现场急救最主要的任务是保命。很多患者可能因受伤初期的剧痛导致后期疼痛刺激的阈值提高,普通刺激能够耐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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